从现在起,就进入2017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日程了,不少考生在此时最迷惑的是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报名条件,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整理一下。
教师资格学历要求
根据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历要求是这样规定的: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幼儿园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公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行,部分试点省份已提高了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师资格种类的学历要求(具体要求以本省考试公告为准)。
在校生年级要求
大三(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山东、河北、湖北、贵州、宁夏、甘肃、海南、福建、湖南、江苏、山西、黑龙江、青海、重庆、天津、广东、上海
专科大二(含)以上、本科大三(含)以上学生
广西、江西
大三(含)以上本科、在校最后一年专科学生
辽宁、吉林、北京
本、专科生毕业前第三学期,非师范专业毕业班学生
浙江
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
四川
三年级(含)以上学生、在读研究生
陕西、河南、安徽、云南
※具体要求,以各省公告为准
在校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可报名参加考试。小编找来了一个样本,大概是这样的。在笔试报名的时候,如果需要,会提示大家下载的。
普通话水平要求
《教育法》规定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学都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教师资格证申请人普通话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语文教师、幼儿园老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并取得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证书须加盖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章和钢印,否则无效。普通话可多次考试,成绩以最高一次为准。
身体水平条件
《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身体条件主要是要求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身体条件"的具体标准参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职特殊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国民经济部门需要的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性质,决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中实习和实际操作的内容较多,这些实习和实际操作任务是由实习指导教师承担的,这些实际操作教学水平,除了要有一定的学历作基础外,还要有相当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锻炼才能达到。所以,在《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为报名教师资格证的“硬性”要求,只要符合这些就可以报考。
下面的要求决定了你能否成为一名称职的好老师!
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也就是说不仅要掌握一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识按照不同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传授给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学习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学生的特长和潜力能够充分发挥出来。教育教学能力的内容广泛,要求较高,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公民的素质差异较大,因此,《(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学习、掌握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原理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根据这条规定和不同教师资格的不同要求、不同地区和不同的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和考查(考试)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最后,不同的省市有不同的要求,具体条件,大家还是要参照各省公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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